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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皮件加工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集宁区皮件加工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集政〔201368


 

皮件产业是我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民生产业,为进一步扶持皮件加工企业巩固、壮大,使皮件产业尽快成长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一条 我区从事皮件加工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加工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三年内区财政按集宁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扶持企业发展。同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第二条 设立皮件加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区政府每年预算安排1500万元,其中贷款担保基金500万元。区就业局每年切块小额贷款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专项用于皮件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设备更新、产品研发、环境改善、生产环节的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对重点扶持培育的皮件加工企业,区就业局协调金融机构为每户提供50100万元两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对一般小皮件加工户,提供3-10万元小额贷款,并按相应的贷款金额和期限给予全额贴息。皮件加工企业可用房产等有效资产作贷款抵押,再由区政府安排的皮件加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向金融部门作贷款资金担保。

第四条 对重点扶持培育的皮件加工企业,因扩大加工规模、改进加工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等进行技术改造,需购进更新关键设备的,由企业提出技改项目申请,经区财政和皮件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可给予30-50%的资金补贴。

第五条 鼓励皮件加工企业注册培育产品品牌。凡注册产品商标的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凡获得地市级知名、省部级著名和国家级驰名品牌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区皮件产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皮件加工企业参加国内各类皮革行业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场地、展位租赁及布展、宣传等相关参展费用,区政府可给予全额支助。

第七条 对重点扶持培育的皮件加工企业招用的技术骨干人员,每户按用工总人数20%的比例,经区人事劳动部门鉴证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由区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核准后,区就业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分别给予50%的补助。

第八条 皮件加工企业招用工需培训的,由区劳动就业部门统一组织免费培训。需要送出外地知名企业或职业学校培训学习的,可由区劳动就业部门统一组织并按每人每月3000元给予培训费用补贴。区劳动就业和皮件产业主管部门,可为每户皮件加工重点企业外聘一名高级技术人员,对企业产品研发、改进工艺进行技术指导和员工培训,三年内每年给予3万元的技术培训补贴。

第九条 鼓励皮件加工重点企业入驻皮件加工园区,在优先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同时,园区建设管理方对入园企业厂房租金一定三年不变,且第一年租金免收,第二年租金免收70%,第三年租金免收50%;同时,物业管理费用第一年免收70%,第二年免收50%,第三年免收30%。入园企业生产用电高于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部分,三年内区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冬季生产集中供暖费用,三年内区政府给予50%的补贴。
     第十条 皮件加工园区投资建设并提供产品展销订货平台和皮革产业信息网络平台,为入园企业提供展销订货和信息传输发布等需求服务。 
                 
图文来源集宁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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