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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内蒙古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集政〔201369




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鼓励和吸引外来客商到内蒙古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业,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1条在开发区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工业及商贸项目。

    2条各类项目建设应达到协议投资规模和预期效益,能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和带动作用。其中:入驻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入驻开发区小企业孵化园,执行扶持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各类建设项目购地资金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第二章 投资条件

    3条项目投资建设方须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拥有项目建设的投资、融资实力,能够保证项目建设在约定期达到投资建设规模并投产、运营、达效。

    4条投资建设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及园区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能够保持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5条项目投资建设方须在开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参加当地社会统筹。

    6条项目投资建设方须按要求提供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和必要的报审图文资料。

    第三章 用地政策

    7条项目投资建设方对项目用地须有明确的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和发展目标。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工业120万元/亩、现代服务业200万元/亩以上的投资强度和项目建设计划分期供地。

    8条投资入驻开发区的工业及商贸项目,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出让金由项目投资建设方按成交价一次性缴纳。缴清土地出让金后,由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区管委会只收取土地征用整理和报批费用、市政基础设施成本费用、以及国家规定计提的各类建设性基金(对于投资在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一事一议)。其余部分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投资建设方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9条项目投资建设方取得建设用地后,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进度计划开工建设。项目主管单位须牵头联合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对该项目建设情况定期跟踪监督检查。对未能按协议约定实施项目建设、建设用地超过国家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期限的,由相关部门撤销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并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0条项目投资建设方对所取得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转让。否则,由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缴非法所得和项目扶持资金。如因城市和开发区规划调整而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须报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由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出让金差价。

  第四章 税收政策

    11条投资建设工业及商贸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财政按企业年度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两年半额计算,奖励企业等额的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壮大;投资在亿元以上或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新办生产性企业,财政按企业年度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计算,奖励企业等额的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12条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产业发展带动力强的工业及商贸项目,财政按企业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5%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的100%、第二年的50%、第三年的30%计算,奖励企业等额的资金,扶持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壮大。

13条对入驻开发区的企业总部,独立核算的金融、咨询(包括法律、审计、会计等)、信息、技术等现代服务业企业,自经营之日起,财政按其年度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两年50%、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50%后两年30%计算,奖励企业等额的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14条开发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正当所得,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五年内实行先征后奖。

第五章 收费政策

    15条符合规定的各类投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用按50/平方米收取,其它配套费用予以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按10/平方米收取,按规定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的予以免收。建筑土(垃圾)处置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项目建设涉及的中介服务性收费均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六章 奖励政策

    16条投资建设工业及商贸项目,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为基数,5000万元以上---1亿元的按0.5%1亿元以上的按0.6%予以奖励,引进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项目和引进被评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分别追加奖金2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所奖金额按引进项目初始信息联系人20%、项目服务单位30%、企业50%的比例分配。

    17条各类投资建设项目的奖励,在项目投资建设期内一年一奖。在次年度初,由中介机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定和财会制度提供上年度投资验资报告,经开发区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认定后,报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给予资金奖励。

    第七章 投资服务

18条对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开发区领导联系、部门跟踪管理、专人专项服务的工作机制。每个重点项目明确一名开发区领导、一套服务班子,协调关系,跟踪进度。相关主管部门具体帮助项目投资建设方办理公司登记注册、立项审批、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实行全程一站式陪办、代办服务,并负责组织对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验收以及政策兑现。                            

    19条对开发区重点企业及主管人员,由开发区管委会颁发《重点企业绿色通行证》,有关部门要为他们提供车辆通行、就医就学、户籍迁移等方面的便利。

    20条依法保障项目投资建设方的合法权益。对各产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到园区或重点企业检查的,需报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严禁擅自进入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企业的一般违规行为只纠错、不罚款。

    21条营造良好的亲商、爱商、护商的环境和氛围。由纪检监察部门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和吃、拿、卡、要的行为,可直接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先下岗停职,再依法依纪处理。

    22条对于特别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根据项目投资建设方的申请,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可以提供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23条在执行本优惠政策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制定有关政策,开发区将按国家和上级政府最优惠的政策条款执行。

    24条正在按开发区管委会以前优惠政策执行的,可继续执行到期后终止。以前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协议,但至今尚未开工进行主体建设的项目,按本优惠政策执行。

    25条本优惠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图文来源集宁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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